法硕考研刑法案例分析题

1.2011年(本题22分)

【案情】

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

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不要急着看答案,按照以下步骤自己先写答案:

1.读题并且勾出所有行为,每个行为标记好(确保不漏)。

    2.按照行为的顺序评价每一个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也要评价。评价要注意三段论和法言法语。

    三段论:第一,法律规定是什么;第二,案件事实是什么;第三,本案中的甲、乙、丙、丁(赵、钱、孙、李)该怎么处理。在答题时,一定要在心里记住这个三段论的答题顺序。其实,这就是所谓的答题模板,多练几次,自然就掌握了。至于内容,就需要你根据自己的知识去填充了。

    (1)大前提:犯罪构成(主体、主观、客观、客体,每个罪的特殊分析)。

    (2)小前提:概括复述题目中的行为、犯意等表述。

    (3)结论:注意观点展示(结论务必全、可能性都写上,按照不同理论观点展示结论,写错不扣分,写漏才扣分),结论还要写结果加重、转化犯、并罚与否等。

    3.共同犯罪分析:他们有共同犯意、并且有意思联络,构成共同犯罪、XX有教唆、帮助、实行行为属于…犯。

    4.犯罪形态分析:既遂未遂结合因果分析、中止注意和共同犯罪的结合。

    5.刑罚:量刑情节(自首、累犯、年龄、立功等)。

    6.检查是否有漏行为。

    【答案一】

    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

    5.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6.事实六不构成立功。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

    ?

    【答案二】

    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

    5.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6.事实六不构成立功。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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