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在研究生考试中组织作弊,获利40万余元,获刑!(研究生考试一般在哪里考)
毁一生!
考试作弊还犯法?
那可不!
还判好多年呢!
这波操作“刑” “不刑”?
请看本期案例!
综合考虑该案所涉考试的社会影响程度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结合4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及其认罪、悔罪态度,近日,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组织考试作弊的4名被告人作出判决,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4名被告人四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并追缴违法所得。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对于考试作弊的犯罪行为,法律定将严惩不贷。广大考生理应诚信应考,拒绝作弊,切勿心存侥幸,
以身试法,自毁前程。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 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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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 金城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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