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考研院校分析河南大学公共…来自研大神行政管理考研…(行政管理考研院校难度)

??1.行政: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或社会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行政法的意义上的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特征主要表现在执行性、公益性、整体性与能动性、过程性、法定性(合法性)与裁量性(合目的性)、效率性以及受监督性。

2.行政法: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及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是国内公法、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控制法和保障法、多元性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3.行政法的渊源:是指特定国家在某一特定阶段的行政法的表现形式或行政法的存在方式。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及法律解释等。

4.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因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行使行政权的活动和基于国家或社会职能目的所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而与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主体形成或因之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组织关系、行为关系和行政救济或监督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规范调整后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征包括,意思表示上的单方意志性、形态上的多样性、主体上的恒定性与不可自由选择性、内容上的法定性、不对等性、统一性与不可自由处分性。

6.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职权或负担行政职责,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且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需满足三个要件,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7.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作出行政行为时直接针对的公民。

8.行政第三人:是指与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

9.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等各个环节,它是对行政规范的价值和精神实质的高度概括,体现着行政法规范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反映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宪法精神,规范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性和价值性的特征。

10.依法行政原则,或称行政法治: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三个方面。(1)职权法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否则,其权力来源就没有法律依据;(2)法律优先,是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即法律优先于行政;(3)法律保留又称积极的依法行政,具体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律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这里的法律禁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11.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就是按照法治的原则运作的政府,政府一切权力的来源、政府的运行和政府的行为都受法律规范和制约。

12.比例原则:由适当性、必要性和衡量性三个子项构成。(1)适当性:行政行为的作出要适合于目的的实现,或者说不得与目的相悖离。(2)必要性:为达成目的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手段,须尽可能采取对人民利益影响最轻微的手段。(3)衡量性:干涉措施所造成的的损害轻于达成目的所获得的利益,才具有合法性。

13.平等对待原则: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区别对待,即非歧视原则。

14.程序正当原则:从充分保障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角度考虑,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当中必须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主要表现在行政公开、程序公正和公众参与。(1)行政公开透明原则是预防行政主体恣意、滥权和腐败的有效手段;(2)程序公正要求,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不理对待时应当给予其陈述和辩护的机会;(3)公众参与,是指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参与行政过程,有权对行政主体即将做出的行为表达意见,而且该等意见应当获得行政主体的尊重。

15.诚信原则包括诚实守信和信赖保护:(1)诚实守信意味着,不得“钓鱼执法”和“养鱼执法”、不得草率和恣意、不得任意反悔、行政规范应具有稳定性与不可溯及性、行政活动应具有真实性与确定性(2)信赖保护,是指人民对于国家公权力行使结果的合理信赖而有所规范或举措,由此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

16.高效便民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1)高效原则,即以最低成本在最短时间内创造出更多的成果;(2)便民原则,是指民众能够方便获得行政主体提供的公共服务。

17.监督与救济原则:(1)监督原则,即监督行政原则,是指由有权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活动有权进行监督与问责。(2)救济原则,法律的根本利益在于保护人民的利益,为保护人民利益,法律还必须设定保障其权利实现的途径与机制。

18.公共行政组织:是指承担公共行政事务、行使行政权力或履行公共职能的组织。

19.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置的承担行政事务、实现行政目的并能对外进行管理的基本组织体。

20.行政授权: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管理,并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21.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其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

22.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3.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或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实施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具有公务性、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和权力性。

24.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以后,对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主要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25.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行政行为在具备可撤销情形时,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失去法律效力。

26.行政行为的废止: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已经做出即不得随意废止,只有在具有某些法定情形的条件下,才能依法定程序废止。

27.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既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从属性立法行为(准立法行为),又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28.行政立法的效力:是指行政立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执行力以及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适用力。

29.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立法的范畴。

30.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国家法规,考虑相对人的具体条件,而决定无偿给予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具有财物性、单向性、无偿性和依申请性的特征。

31.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法律特征包括:事先性、赋权性与解禁性、依申请性、法定性。

32.行政许可的变更和撤回:变更是指对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内容改变,如许可事项的缩小、许可期限的缩短等。撤回是指提前收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33.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具体种类包括:(1)警告、通报批评;(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5)行政拘留;(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4.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相对人强制性收取税费或私有财产的行政行为,具有处分性、强制性、非对价性和法定性的特征。

35.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使用相对人的财产并进行补偿的行政行为,具有非处分性和限制性、强制性、补偿性、法定性和应急性的特征。

36.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具有限权性、暂时性、可复原性和从属性特征。具体种类包括,(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7.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依法采取有关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方式包括,(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38.行政规划:在静态上是指为处理行政事务、实施行政事业或者制定行政政策而由行政机关确定的行政指导性目标;在动态上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事业及其他活动前,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和制定出规划蓝图及具体明确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出为实现行政目标所必需的各项部署和安排的行政活动过程。

39.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标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

40.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41.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

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和确证,并以法定方式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性、独立性、复合性和多样性特征。

42.行政调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了解信息、收集证据,以确定行政行为事实依据的活动,具有行政性、法律性、附属性和多样性的特征。

43.行政检查:广义的包括作为行政调查手段的检查活动。狭义的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单方面强制性地了解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或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独立性的特征。

44.行政司法: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具体案件,裁决或处理特定争议的活动。

45.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适用准司法程序裁决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机关处理的特定争议案件的制度,是行政司法的最基本形式。

46.行政仲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主持或国家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共同主持的仲裁。

47.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为解决争议而主持的调解,是行政司法中运用最多、最普遍的方式。

48.行政应急:是指行政机关组织相关力量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公共危机事件进行预测、监督、控制或协调活动,以期有效地预防、处理和消除危机,减少损失的有关举措。

49.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使所涉及的主体、缓解、步骤、方式、顺序、期限、信息等诸项因素及其制度化的组合。

50.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权或者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向行政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公开展示政府所掌握的信息,并允许查阅、摘抄和复制的活动。

51.(狭义)监督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行政,包括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一般监督,以及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专门监督。

52.行政复议: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基于申请而予以受理、审理并做出决定的制度。

53.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法进行赔偿的制度。

54.国家补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损害基于的补偿。

55.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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