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分析的一个盘,准备考研问事业,巨日双…来自常识君-微博
不属于。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对“户”应做严格限定,只有生活设施但无人居住的住宅,是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的“户”的。当然,甲自己居住的那一套房屋,是可以认定为“户”的。
甲乙丙三人成立事后抢劫,丁成立诈骗罪。首先,甲乙丙丁四人约a赌博并设局让a输钱是诈骗行为,在a写下欠条时,诈骗罪已经既遂。其次,甲乙丙三人为了窝藏赃物,而对a实施暴力,系转化型抢劫罪(抢劫致人死亡)。最后,丁没有参与后来的暴力行为,故只成立诈骗罪既遂。
a成立抢劫罪,系刑法第263条的一般抢劫,而非刑法第269条的事后抢劫。工作人员b要求a补票的行为,是在对a主张主办方应有的债权,a拒不补票是为了不履行债务。a为了逃避债务而对b使用暴力,是抢劫行为,抢劫的对象是主办方的债权。对a直接认定为抢劫罪即可,而非转化型抢劫(事后抢劫)。
盗窃罪。首先,协警甲虽没有编制,但也可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次,甲虽然负责看管乙,但并没有要求乙说出银行密码的职权,所以其并未利用职务便利。再次,公安局只是扣押了乙的银行卡,但并未占有卡内的钱,因此,这2万元并非是公安局占有的公共财物。总之,甲虽为国家工作人员,但不构成贪污罪,只能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共犯。本题的关键是变压器内的冷却油归谁占有。就本案而言,丙在用电动油泵抽油时,是需要拧开变压器的螺丝才能将冷却油抽出来的,所以,变压器内的冷却油属于封碱物的内容。对封碱物整体的占有成立侵占罪,对封碱物内容的占有则成立盗窃罪。综上,甲乙丙三人成立盗窃罪的共犯。
根据修9,a、b的行为成立买卖身份证件罪,该罪是选择性罪名,其全称为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该罪的前身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而且,该罪是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特别条款。买卖身份证件,是指有偿转让或者有偿取得身份证件。无论是出售还是购买身份证件,都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
盗窃罪与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理。首先,身份证的经济价值虽然不大,但入户盗窃身份证这一对主人具有重要使用价值的物件的,成立盗窃罪。其次,身份证是国家机关颁发的用以证明居民身份的有效证件,以身份证为对象实施盗窃行为,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a的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系想象竞合犯。
立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该罪的成立要求危害到公共场所秩序法益。但a男只是到b女家里砸东西,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上述特征,但该行为可以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毕竟,该罪是兜底性罪名。
开设赌场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首先,甲将老虎机(又称“赌博机”)放置在商店供人赌博,成立开设赌场罪。其次,甲后来调低了赔率,可认定为甲实施了诈骗罪中的隐瞒真相的行为,玩家对此事实并不知情,并进而处分了财物,遭受了财产损失。甲的该行为成立诈骗罪,并与开设赌场罪实行数罪并罚。
诈骗罪。首先,丙之所以会将红酒放在吧台,是因为他以为甲是该五星级酒店的工作人员。丙将4瓶红酒放在吧台后跟随甲到1808房间取钱的行为,可以评价为丙已经处分了这4瓶红酒。其次,诈骗罪的受骗人处分财物之后,犯罪人不一定立刻就能获得财物,可能会有时间间隔(对此,可参见2015/2/63之b项)。据此,甲成立诈骗罪。
盗窃罪,系共同犯罪。本案中,甲与丙还没有到要交货付款的阶段,他们之间的交易能否成功,还取决于古玩的真伪。在这种情况下,古玩商丙将古玩交给甲的行为,并未现实地放弃对古玩的占有。换言之,丙依然占有该古玩。据此,甲、乙二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而非诈骗罪。
诈骗罪。当乙将货物送至甲指定的写字楼之后,就可以认定乙已经处分了该货物。甲实施了欺骗行为,让乙放弃了该财物,从而成立诈骗罪。至于乙的受骗与甲取得该财物之间有时间间隔,则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甲成立介绍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的成立,虽然既不要求行为人提供特定场所,也不要求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等行为支配卖淫的人,但要求行为人必须真正管理、控制了卖淫者,而这也是“组织”与“介绍”的关键区别。本案中的甲没有控制卖淫女,只能成立介绍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
无罪。刑法只规定了介绍卖淫罪,并未规定介绍嫖娼罪。介绍嫖娼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强奸罪的 助犯。强迫卖淫罪的成立,要求强迫被害人向不特定多数人从事卖淫活动。如果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要求特定的妇女与特定的男子发生性关系,则应认定为强奸罪的 助犯或正犯。
贪污罪。甲以非常低的所谓定金将本公司的房产预订下来,出售之后赚取差价,侵占了本应由本公司所有的500万元利润。换言之,公司出售公寓所得的1000万元本应由公司所有,但甲将售价的一半占为己有,成立贪污罪。
不成立。或许有人认为“如果a前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后罪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这种情况肯定成立特殊累犯,那么,本案更应成立特殊累犯”,由于a此前所犯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判的刑罚(拘役)没有真正执行,也并非被赦免,不符合“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的条件,故a最终不成立特殊累犯。而且,对累犯从重处罚的根据,在于犯罪人无视刑罚体验而再次犯罪,表明其再犯可能性较大。显然,在行为人a没有因实施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受过刑罚体验的情况下,将上述情形认定为特殊累犯,缺乏实质根据。
诈骗罪。游戏厅最终损失的是9千元现金,只有这一个法益侵害,而甲正是伪装自己是合法获取了大量积分并要求兑换现金的欺骗行为,该行为导致了游戏厅相关工作人员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因此而处分了9千元的现金,故甲成立诈骗罪。
2千万,而非4千万。挪用公款罪有三种目的:进行合法活动、进行营利活动、进行非法活动,每一种目的的入罪条件各不相同。根据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应当以行为人最终客观进行的活动为准。换言之,公款的风险与公款客观上被如何使用息息相关,而与行为人挪用公款时的主观意图关系不大。就本案而言,甲属于挪用公款2千万进行营利活动,数额为2千万元。
无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对这里的“及时”,应结合受贿人的受贿故意来进行理解,不能仅从时间长短这一角度来判断。本案中的甲在当时无法从安检口出来,只能去国外考察,6个月后回国后立即上交了纪检部门,应认定为“及时”上交,从而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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