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 · 2024新传复试分数线解读 新闻… 来自西瓜学堂新传考研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宪法学必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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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宪法是确认民主事实,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通过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我国的宪法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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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主权:人民主权观念的形成和普及是宪法产生的基本前提,含义为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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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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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比一般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程序、法律效力与一般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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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近代宪法、现代宪法和当代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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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宪法是指由近代自由资本主时期实行的宪法,体现自由放任的原理、国家和政府的职能比较简单,宪法的主要内容为国家机构的组织及相关关系、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公民的基本权利表现为自由权。

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在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宪法,包括德国魏玛宪法和苏俄宪法。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扩大到社会权、国家和政府的职能增加。

当代宪法是始于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宪法,其理念上更加注重人的尊严和人的全面发展,关注现代科技对人权的影响,强调宪法的多元价值和宪法文化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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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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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典是国家制宪机关按照特殊的制宪程序制定的、集中规定宪法规范、效力高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严格于普通法律的法律文件。(中国宪法学)

宪法性法律是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发挥宪法的作用和功能,属于宪法的重要渊源。在成文宪法国家指的是部门法意义的宪法,本质上是普通法律,不属于宪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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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的规范国家权力的习惯或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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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宪法判例:是指法院在宪法争议案件中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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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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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宪法是指一个或者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是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未被编纂成统一的宪法典,而分散在多个具有宪法效力的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以及具有政治影响力的宪法惯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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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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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宪法是指君主自上而下地指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如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钦定宪法是封建君主迫于社会进步的压力而制定的,主要以宪法的形式肯定至高无上的君权。

民定宪法是人民通过民选会议、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等方式制定的宪法。现代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这种类型。

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通过协商制定的宪法,如法国1830年宪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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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制宪权:指的是创制宪法的权力,制宪权属于人民。本质上,制宪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可以创设其他具体的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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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宪法解释: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理念、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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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有权解释与学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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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正式解释,是指宪法规定的解释机构对宪法所作的具有宪法效力的解释。这种解释与宪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学理解释,又称非正式解释,是指宪法规定的解释机关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对宪法所作的解释。它反映了一国的宪法意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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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宪法修改:宪法修改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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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宪法修改的方式——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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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全面修改:指在国家政权性质及制宪权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包括宪法结构)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

宪法部分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以决议或者修正案等方式对整部宪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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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宪法关系:指的是在国家和公民之间、国家和其他主体之间或者国家机关之间形成的,以宪法上的权利、权力以及义务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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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法律规范是依据特定的价值次序编排的,由宪法规定的,诠释宪法价值与宪法原则的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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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宪法的效力:宪法的效力是指宪法的法律约束力。宪法的纵向效力是指多层级的法律体系中所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横向效力,也可以称作宪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什么事项以及在什么时间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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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宪法指导思想:是指体现统治阶级意识形态及其价值观,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思想原则和理论体系。它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最高意志、根本利益和核心价值观,事宪法的核心和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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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宪法的作用:宪法调整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所产生的具体影响。包括: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确认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家统一和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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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宪法基本原则: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取的基本立场和准则。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主权;社会主义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权力制约与监督;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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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国家性质:即“国体”,集中反映社会各阶级、阶层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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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一定的原则建立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体制。

我国的政体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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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一定原则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间相互关系的总体形式。国家结构形式解决国家的领土如何划分,划分后如何规范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间权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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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构成我国宪法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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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经济制度:是指通过宪法和法律确认、调整的,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时占主要地位的生产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关系、分配关系、消费关系等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又称社会经济结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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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协商民主: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特有的形式和独特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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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固有权利,是人权在宪法层面的具体化。一般意义上,基本权利是公民个人享有的权利,是个人针对国家的权利,包括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最后基本权利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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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普通权利与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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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权利是权利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反映了权利主体的普通法律地位,如民事关系中的物权、债权等。

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固有的权利,涉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反映了权利主体的宪法法律地位,如公民享有的宗教自由、人身自由、受教育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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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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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权利:旨在保障个人不受公权力侵害的自由领域,要求公权力不作为的权利,如人身自由、精神自由、经济自由等;

积极权利:参与国家意志的形成或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利,如参政权、社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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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具体权利和抽象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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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权利:公民个人可直接依据宪法上的有关规定提出请求,或在受到侵害后,可诉诸特定的合宪性审查机关请求保护和救济的基本权利,消极权利均属于具体权利。

抽象权利:指宪法虽规定为基本权利,但公民个人并不能直接援引这类规范提出权利请求,或在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诉诸特定的合宪性审查机关请求保护,而有待于立法具体化后才能在普通法律层面上得到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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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基本权利的保障:第一,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的某些基本权利(主要是自由权)予以充分认同和尊重,不得肆意侵害;第二,公权力要尽量实现公民的积极权利,主要是社会权;第三,公民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尤其是公权力的侵害,国家应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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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基本权利的限制:基本权利受到宪法保障,但是在特定条件下,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基本权利,也可以对基本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任何权利都是有行使的边界,基本权利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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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言论自由、出版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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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传播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自由地表达思想的基本形式。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形式,自由地表达对国家、社会、经济文化等事务的见解与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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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社会保障权和物质 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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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权是指一般公民为了维持有尊严的生活而向国家要求给付的请求权。

物质 助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 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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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监督权和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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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权主要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具体内容包括:(1)批评、建议权;(2)控告、检举权;(3)申诉权(包括诉讼上的申诉权和非诉讼上的申诉权)

请求权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权利,通常包括国家赔偿请求权、国家补偿请求权和裁判请求权等。我国的请求权主要表现为国家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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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基本义务:义务指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而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即公民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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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国家机构:是一定社会的统治者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全部国家机关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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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宪法实施:指的是宪法的规范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宪法实施是宪法本身的基本要求,制定宪法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宪法实施来实现宪法的价值和功能。宪法实施的方式包括:宪法执行、宪法适用和宪法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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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宪法执行:指的是国家机关直接依据宪法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包括依据宪法设立国家机关,形成国家机构体系;依据宪法开展宪法修改、宪法解释;依据宪法立法;依旧宪法针对具体的事项作出决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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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宪法适用:宪法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适用宪法解决争议的活动。我们国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宪法监督机关,有权适用宪法判断所有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即合宪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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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宪法监督:指的是特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律程序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实施宪法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包括监督:立法行为、权限纠纷、选举诉讼、政党违宪等等。其中,监督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审查机制,被称之为“合宪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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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违宪:指的是国家机关、政党及其他组织在实施宪法的过程中作出的直接违反宪法行为。公民个人不是构成违宪的主体,属于违法的主体,违法属于“间接违宪”,但是宪法学所研究的违宪是直接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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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司法审查: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附带性地针对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即通过司法程序审查、裁决立法和行政机关是否违宪。【美国的“司法审查”也被称为“违宪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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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是我国特有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其中包括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我国针对不同性质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建立了多套备案审查机制,力图把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纳入审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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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我国的宪法修改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也并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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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我国宪法的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宪法监督权,对其他国家机关实施宪法的行为开展监督。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宪法与法律委员会”是全国人大下设的职能部门,不是专门的宪法审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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