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届华政民商法考研真题参考答案详解和命中统计一起来对答案…

原标题:2023届华政民商法考研真题参考答案详解和命中统计 | 一起来对答案吧

以下正文分为三部分内容:

一、总体评价

二、命中统计

三、答案详解

一、23届民商法专业课总体评价

【震川考研】资料总体评价

(一)民商法专业共30道题目,我们的辅导资料几乎命中所有考点

2023届华政民商法考题所涉知识点,我们的笔记几乎全部涵盖!

由于民商法专业全部采用案例题形式考察,因此不可能命中题目本身,但是仍可能命中对应的知识点。对比2023届的真题不难发现,我们的笔记几乎都有涉及。同学们可下翻到第二部分,查看命中统计。

(二)题型和考察分布

1.题型

2023届的考研真题题型延续18年以来的传统,采取完全案例题这一种题型,但是如果细分,还是可以大致分为三类:

(1)简答题。仅考察单一的知识点,例如2023届的考研真题案例一的第四题,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教材回答即可。这类题其实是出题老师考虑到题量提供的送分题。

(2)纯案例题。此类题目均可被翻译为“某甲对某乙有何种请求权”,需要通盘考虑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属于对知识点的实际运用,难度显然比较大。

(3)有一定难度的综合论述题。它不仅要求考生熟练掌握几项制度,还能够捏和在一起运用。比如2023届的考研真题案例六的第五题。这类题目难度最大,起到选拔的作用,由此来拉开分值。

2.考察分布

必须说明的是,有的题考察比较综合,笔者将其划分到主要考察的领域内,制成了以下的统计表。由此表可以发现,与往年类似,民总、物权和债法仍然占了绝对比重,达到了76%。其中债法更是占比接近四成。我们一直强调的重者恒重,考前通过各种课程提醒考生,务必重视这三大内容。另外,婚姻、家庭和公司法被继续考察,足以说明学生除了把握重点外,还需要尽量全面掌握知识点。

(三)2024届的启示

1.重视基础

参加2023届考试的考生出来会感觉题目难度比较大,这一点通过梳理真题会发现,难度确实比较大,但这里的“难”并不是说考察多么深奥的理论,而是难在,出题老师将容易忽视的细节和基础一次又一次拿出来考察。平时如果“走马观花”或者抱着“赌一把押题”心态的考生,恐怕要大意失荆州了。比如去年考察过的重大误解,今年照考不误,不会因为考过了就不会再考了。

给2024届备考学生的启示就是:注重基础,且不可浮躁。民商法的知识体系相对而言比较清晰,对应到具体领域,有相当丰富的知识点。考生一定要静下心,一点一点消化吸收,切不可囫囵吞枣,盲目自信。民商法老师通过真题告诉我们,他们喜欢考察的是基础,而不喜欢考察热点。例如,今年在核心期刊热门的个人信息、人工智能等,都没有考察。这对备考的学生来说,是一个好事情,静下心来准备基础知识即可应对大部分考题。

2.重视《民法典》和司法解释

备考民商法的一部分学生,手头没有法条,常常是只看教材不看条文。这恐怕是需要改变的,因为在《民法典》颁布后,任何案例的解答,首先就要依据民法典,因为这是我们法律人分析法律关系并且得出结论的重要依据。其次,注意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解释提供了更为具体的解决方案,真题中很多答案可以直接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得出结论。最后,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我们才能根据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回答。

二、23届民商法专业课命中统计

我们的模拟8套卷同样命中诸多考点,但因为民商法考察全部是案例题,模拟卷虽然命中了考点但没有命中“原题”,所以不做单独统计,以下统计的都是“知识点命中”,连续多年,我们的民商法资料都能命中几乎所有考点!

案例一:

第1题,精讲笔记345页;冲刺笔记160页;

第2题,精讲笔记346页;冲刺笔记161页

第3题,精讲笔记341页;冲刺笔记157页;

第4题,精讲笔记354页;冲刺笔记163页;

第5题,精讲笔记357、363页;冲刺笔记165、168页。

案例二:

第1题,精讲笔记323页;冲刺笔记74页;

第2题,精讲笔记382页;冲刺笔记169页;

第3题,精讲笔记69页;冲刺笔记33页;

第4题,精讲笔记157页;冲刺笔记125页;

第5题,精讲笔记374页。

案例三:

第1题,精讲笔记88页;冲刺笔记85页;

第2题,精讲笔记46页;冲刺笔记22页;

第3题,精讲笔记46页;冲刺笔记22页;

第4题,精讲笔记261页;冲刺笔记46页;

第5题,精讲笔记45页;冲刺笔记21页。

案例四:

第1题,精讲笔记107页;冲刺笔记95页;

第2题,精讲笔记133页;冲刺笔记109页;

第3题,精讲笔记121页;冲刺笔记103页;

第4题,精讲笔记129页;冲刺笔记107页;

第5题,精讲笔记128页;冲刺笔记106页。

案例五:

第1题,精讲笔记151页;冲刺笔记123页;

第2题,精讲笔记118页;冲刺笔记101页;

第3题,精讲笔记151页;冲刺笔记123页;

第4题,精讲笔记120页;冲刺笔记102页;

第5题,精讲笔记157页;冲刺笔记125页。

案例六:

第1题,精讲笔记312页;冲刺笔记64页;

第2题,精讲笔记312页;冲刺笔记64页;

第3题,精讲笔记314页;冲刺笔记66页;

第4题,精讲笔记318页;冲刺笔记68页;

第5题,精讲笔记315页;冲刺笔记66页。

三、23届民商法专业课答案详解

【以下答案为震川考研原创,并非官方真实参考答案,或有错漏,欢迎指正】

【编者说明:以下考题均为考生回忆版,每个考生回忆差别较大。笔者虽尽力整理,但内容/题目的差异会使得答案发生本质改变,请考生注意辨识,还请理解!】

【如果有同学能提供完整的、准确的题目,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案例一:

第1题,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获得支持?

【参考答案】可以。①诉讼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符合法定诉讼离婚事由;第二,提出离婚与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第三,主张权利一方遭受了损害;第四,主张权利一方须为无过错一方。②本案中,李甲因故意杀人被判刑,虽然不在法律明文列举的四类事项中,但其主观恶性程度显然超过了虐待或者家庭暴力,可适用兜底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杨某系因李甲的过错行为才起诉离婚,具备因果关系。杨某遭受的损害可以大致分为财产损害(如信赖利益)和精神损害。此外,根据案情介绍,杨某没有过错。③因此,杨某提起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获得支持。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345页;冲刺笔记160页

【本题评析】本题考察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难度中等。考察考生对离婚损害赔偿权构成要件,在我国《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中,应指无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若双方均有过错,则不能主张(《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90条)。

第2题,李甲不同意的情况下能否将女儿送养?能否请求支付抚养费?

【参考答案】①李甲不同意的情况下,不可以将女儿送养。杨某无力抚养女儿,符合可被收养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1097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又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第1款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所以杨某送养女儿需要经李甲的同意,在李甲不同意的情况下,不可以将女儿送养。

②杨某不能请求经济较好的李某支付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抚养费请求权的主体之一是未成年子女,相对人是父母,本案中均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杨某不能请求经济较好的李某支付抚养费。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346页;冲刺笔记161页

【本题评析】本题考察了两个比较独立的知识点,属于送分题,收养的条件和抚养费请求权均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回答。

第3题,存款是否有张某遗产?哪些人有权继承遗产?

【参考答案】①李某名下30万元住房公积金中有妻子张某的遗产,6万元的抚恤金不属于张某的遗产。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张某去世后,应分割该共有遗产,其中的一半作为张某的遗产处理。6万元的抚恤金通常作为张某去世后对其亲人的抚慰,属于亲人的共同财产而非遗产。②张某生前没有订立遗嘱,因此按法定继承处理。由第一顺位的配偶(李某)、子女(李甲、李乙)继承。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341页;冲刺笔记157页

【本题评析】本题考察了两个独立的知识点,结合考察难度较大。虽然继承人的确定可直接根据既有规定回答,但是共同财产的认定除了《民法典》还需要结合婚姻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很多考生可能会忽略婚姻编的司法解释。

第4题,李甲能否继承李某的房产?

【参考答案】不能。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权绝对丧失,即便被继承人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李甲仍然丧失继承权。因此李甲不能根据该遗嘱继承李某的房产。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354页;冲刺笔记163页

【本题评析】本题考察了继承权的绝对丧失,以及准法律行为中的情感表示,难度中等。要注意的是,继承权绝对丧失后,不会因被继承人嗣后表示的宥恕而恢复。

第5题,李小佳能否继承张某的遗产?能否继承李某的遗产?

【参考答案】①李小佳可以继承祖母张某的遗产。张某在李甲之前去世,李甲在遗产分割前去世,且根据案情李甲没有放弃继承,因此李小佳可以作为转继承人继承李甲应继承的部分。②李小佳不能继承祖父李某的遗产。李甲先于李某死亡,但是由于李甲是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而永久丧失继承权,因此李小佳不能代位李甲分得遗产。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357、363页;冲刺笔记165、168页

【本题评析】考研的“老朋友”了,又一次考察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如果说第一次考,还能冠以中等难度,等到本轮考察,已经是第三次考了,难度只能定义为送分题。考生如果还出错,需要反思一下是不是自己的问题。特别注意,代位继承人可以代位的前提是继承人自己不能丧失继承权。

案例二:

第1题,A能否合并对这两笔债权留置其占有的B公司设备?

【参考答案】不可以。①考虑到商事企业之间交易的特殊性,《民法典》第448条规定,如果是企业之间留置动产,不要求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这不意味着没有任何限制,《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2款规定,该债权必须是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②根据给定事实,A从B的其他债权人处购得的债权,一般不属于持续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因此对该债权不得主张留置。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323页;冲刺笔记74页

【本题评析】本题考察了商事留置权的构成要件,除了掌握一般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之外,考生还需要特别注意担保制度解释对商事留置权的规定。如果忽视了司法解释的限制,那么本题很容易失分。

第2题,丙提起其为瑕疵决议的请求是否具有时间限制?

【参考答案】有时间限制,须在60日内起诉。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382页;冲刺笔记169页

【本题评析】本题纯送分题,考察决议瑕疵诉讼的时间限制,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2款即可回答。

第3题,丁可否请求A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参考答案】可以。①甲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并办理工商登记,对外已经没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表彰。②甲保留的授权书,应按代理制度处理。根据《民法典》第172条,甲没有代理权,但是仍然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与善意的丁签订合同,如果丁有理由相信甲有代理权,则A公司要承担表见代理责任。③丁可以请求A公司承担或者履行合同义务。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69页;冲刺笔记33页

【本题评析】本题结合考察代理与代表。一般来说,法定代表的权限来自于法律或者章程,无须法人另外授权。使用另外的授权书可能要用代理制度解决。

第4题,D应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在90万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①根据《担保制度解释》第24条,债权人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无过错的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②对应到本案,如果D预先行使追偿权,其可以追偿10万元,但是因为C未通知D,导致D丧失了追偿的可能,因此可以主张就10万元的范围内免于承担责任。③因此D在90万元的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157页;冲刺笔记125页

【本题评析】本题考察的是破产情形下,担保权人的提前追偿。如果债权人不申报但通知担保人,那么担保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来减少自身的损失;在未获债权人通知的情形,担保人会丧失追偿的机会,因此就丧失追偿的部分可以不承担责任。

第5题,债权人有何救济?

【参考答案】债权人可以请求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374页

【本题评析】本题也是纯送分题,这种表述如此具体,仿佛已经告知考生,我考的就是考察《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考生如果看过,并回答出“连带”基本上就可以拿到分。

案例三:

第1题,谁可以请求出卖人刘某履行合同义务?

【参考答案】董老太太可请求出卖人刘某履行合同义务。理由如下:①虽然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为孙子小明,但其目的是为了方便办理过户,合同的实际债权人是董老太太,因此她可以请求出卖人履行合同。②董老太太和出卖人刘某将小明约定为买受人的目的就是让小明对刘某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根据案情,小明的法定代理人大明在合理期间内拒绝了让小明享有大户型房屋请求权(《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所以小明不享有请求权。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88页;冲刺笔记85页

【本题评析】本题考察利他合同的识别,这里其实重点考了一个细节,即第三人的拒绝。《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前半句规定,第三人如果享有独立请求权,需满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且第三人在合理期间内未拒绝的要件。

第2题,可否以重大误解撤销赠与合同,基于什么理由?

【参考答案】董老太太可以基于内容错误撤销赠与合同。①董老太太因对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即误认小明是自己的亲孙子而赠与房屋,可被认定为动机错误;②一般认为,动机错误不可撤销,但是涉及当事人资格交易上认为重要时,可按内容错误处理,则董老太太可以基于内容错误撤销赠与合同。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46页;冲刺笔记22页

【本题评析】本题考察重大误解(错误)的构成要件。考生做过真题应该不会陌生,去年考察了一样的知识点,这说明两点:第一,重者恒重;第二,不要赌去年考了今年不会考。另外,由于总则编解释的出台,考生回答时需要结合《民法典》和《总则编司法解释》作出回答。

第3题,可否以重大误解撤销买卖合同?

【参考答案】不可以。①董老太太与刘某签订买卖合同,意思瑕疵出现在其购买动机,即意欲买后赠与自己亲孙子小明一套房屋,但实际上小明非自己的亲孙子,对于该错误一般认定为是动机错误。②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仅就该买卖合同而言,不涉及当事人资格或物之性质,欠缺客观重要性(《总则解释》第19条),因此董老太太不可以以重大误解撤销买卖合同。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46页;冲刺笔记22页

【本题评析】本题的分析与第2题相同。

第4题,可否请求变更产权登记,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可以。①刘某基于买卖合同,根据董老太太指示为小明办理了过户登记(完成了缩短给付),嗣后买卖合同有效,赠与合同无效,在处分行为独立且无因的模式下,须检视董老太太对小明是否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②一般认为,物权行为有效的情形下,登记仍然被视为正确,但是小明取得登记名义的利益无法律原因,且小明取得该利益是基于董老太太的给付(出卖人刘某是依据董老太太指示办理过户登记,可理解为董老太太的履行辅助人),因此董老太可以请求小明(的法定代理人)变更产权登记。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261页;冲刺笔记46页

【本题评析】本题考察更正请求权,非常细节且有点难度的知识点。因为不同模式下的更正请求权性可能不同,所以在我国是有过讨论的。好在题目已经限定为基于处分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这要求考生切实掌握处分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并在基础上推演请求权基础。

第5题,是否构成真意保留?

【参考答案】构成。①在代理的情形,意思表示有无瑕疵以代理人为准。②大明在代理儿子小明过户登记时,其内心真意是替儿子小明取得小户型的房屋,但是对外的表示是愿意与刘某达成过户大户型房屋的合意,内心真意与外在表示不一致。③大明是明知自己内在真意与外在表示不一致,仍然作出该表示。因此大明构成真意保留。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45页;冲刺笔记21页

【本题评析】本题考察真意保留的判定,难度属于中偏下。因为这是一个非常基础的知识点,只要考生知道真意保留的核心是表意人刻意隐瞒内心效果,作出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可作答。

案例四:

第1题,能否请求支付1000元?

【参考答案】不可以。在合同成立后,发生了甲、乙双方不可预见的风险,致使甲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前往乙处取货,此时双方通过合意变更了合同的履行地点,即乙的仓库。对于因变更履行地点而增加的费用,属于甲应承担的成本,不能请求乙支付。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107页;冲刺笔记95页

【本题评析】本题看似考察履行地点变更后的费用承担,其实前置考察了合同的变更。对于此类知识点,掌握一般的变更原理,即可作答,难度不大。

第2题,能否要5000元损失?

【参考答案】不可以。①根据本案给定事实,因为甲通知了乙,使得乙尚未完成特定化,因此该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乙承担。不过,如果甲按照合同约定提货,乙不会遭受此损失,因此甲符合损害赔偿的前提。②甲不履行自己的义务,非可归责自己的事由,而是因为疫情造成的不可抗力,因此甲可以免于承担该损害赔偿责任。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133页;冲刺笔记109页

【本题评析】本题结合考察损害赔偿和免责事由,难度中等,考生需要结合我国《民法典》的具体规定作答。

第3题,能否解除合同?

【参考答案】可以。如果乙交付的鸡蛋因质量问题,已经使得甲、乙之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民法典》第610条,买受人甲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121页;冲刺笔记103页

【本题评析】本题考察合同的解除,由于本题已经聚焦到买卖合同,所以需要根据买卖合同的特别规定作答。不过,按照解除的一般原理,也能回答,因为背后的原理是互通的。

第4题,能否要求重新交付?

【参考答案】可以。①因为乙向甲提供的鸡蛋不符合约定,甲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且不构成受领迟延。②在甲拒绝受领后,乙的债务仍然存在,因此甲可以根据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乙继续履行。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129页;冲刺笔记107页

【本题评析】本题结合考察了受领制度和继续履行请求权,难度中等。如果甲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其要承担受领迟延责任;反之,如果甲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不仅免于承担受领迟延的责任,还可以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

第5题,甲能向乙主张什么请求权?

【参考答案】若乙无理由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①甲仍可以向乙主张继续履行。②因乙在届期后不履行债务,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③如果因乙拒绝履行,使得甲本身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可以解除该合同。解除合同并不影响甲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128页;冲刺笔记106页

【本题评析】本题考察拒绝履行的法效果,考生需要迅速理出来继续履行、迟延损害、解除等主要法效果,并以合理的方式作答。

案例五:

第1题,保证合同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未成立。①根据《民法典》第685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的成立,或者通过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或者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亦或者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②本案中,只有乙单方告知甲丙可以做保证,丙未完成上述保证形式,因此甲、丙之保证合同未成立。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151页;冲刺笔记123页

【本题评析】本题考察保证的识别,难度一般,可通过法条回答。根据《民法典》第685条,如果债务人单方表示某人可以承担保证责任,不会当然成立保证合同。

第2题,丙可向乙主张何种请求权?

【参考答案】丙可以基于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向乙追偿。①在情形一中,丙、乙并未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债务关系,但是丙替乙归还欠债,客观上有利于乙的利益,不违反乙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乙自己对甲说,丙可以保证),具备适法的理由。因此丙可以基于无因管理向乙主张归还管理费用。②因为丙的给与行为,使得乙的债务消灭,乙取得了利益,但是该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因此丙可以向乙主张不当得利。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118页;冲刺笔记101页

【本题评析】本题侧重考察第三人清偿的法效果,难度中等。这已经是真题连续三年在清偿部分出题,考生必须重视。本题中,在不构成保证后,丙仍然替乙履行了债务,此时可能构成无利害关系第三人清偿,清偿后如非基于赠与的目的,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第3题,丙可向甲主张何种权利?

【参考答案】丙可以主张先诉抗辩权。①本案中,甲、丙虽签订保证合同,但是未明确约定为连带保证,则应该按照一般保证处理。②一般保证中,应由债务人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乙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丙有权拒绝向债权人甲承担保证责任。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151页;冲刺笔记123页

【本题评析】本题先要识别保证责任。再根据具体的保证责任判断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本题考察的知识点比较常见,难度中偏下。

第4题,丙可向甲主张何种请求权?

【参考答案】在乙主张抵销后,丙可以要求甲不当得利返还。①本案假设抵销具有溯及力,则在乙主张抵销后,甲、乙分别对各自享有的债权溯及到可抵销时(7月5日)发生效力,双方的债权均消灭。②因为甲对乙的债权已经溯及消灭,因此丙本无须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丙清偿时构成非债清偿,丙可以要求甲返还受领的给付利益。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120页;冲刺笔记102页

【本题评析】本题综合考察抵销适状和抵销效力,在承认抵销溯及力的情形,在双方抵销适状的时点,双方的债权会消灭,进而保证人也就不需要履行。本题考察的知识点非常密集,有一定的难度。

第5题,在(4)中,乙、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①假设双方之间存在基础关系(如委托)或者另外约定,则在丙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基于基础关系向债务人乙追偿;②假设双方没有基础关系,首先,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其次,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保证人可以在承担的保证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或者代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157页;冲刺笔记125页

【本题评析】本题是一道送分题,核心是考察《民法典》第700条的规定,只要考生看过本条的规定,那么回答本题应该没有问题。

案例六:

第1题,银行对甲的抵押权何时设立?

【参考答案】乙银行对甲的抵押权7月20日设立。根据《民法典》第403条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也即7月20日。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312页;冲刺笔记64页

【本题评析】本题考察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时点,由于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均属于动产,所以可以按照《民法典》第403条处理。由于可直接根据条文规定作答,所以难度一般。

第2题,丙对于汽车的抵押权何时设立?

【参考答案】丙对于汽车的抵押权8月1日设立。根据《民法典》第403条的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也即8月1日,丁在其汽车上为丙设定担保时。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312页;冲刺笔记64页

【本题评析】本题考察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时点,所以也可以按照《民法典》第403条处理。与第1题一样,由于可直接根据条文规定作答,所以难度一般。

第3题,抵押权谁顺位在先?

【参考答案】丙优先。根据《民法典》第416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丙向甲交付钻床的时间是8月2日,8月12日符合在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规定,因此丙对该钻床的抵押权优于浮动抵押权人乙。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314页;冲刺笔记66页

【本题评析】本题肉眼可见考察了一个“过时”的热点“超级优先权”,整体根据条文规定即可作答,难度一般。说明出题老师有意识避开了2020年的热点,然后突然杀了回马枪。不过,作为《民法典》诸多规范中靓丽的一条,它总有被考察的一天,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第4题,可以要求优先实行抵押权吗?

【参考答案】可以。《担保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以推知,抵押权人行使顺位没有限制。若存在先就债务人担保物实现债权的规定,则该条第2款不会作此规定。所以,债权人可以要求优先实行丁抵押物上的抵押权。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318页;冲刺笔记68页

【本题评析】本题考察抵押权人实现抵押物的顺序,由于担保解释已经存在了追偿的规定,所以反推,债权人实现担保的顺序上没有先后。本题有一定难度,这不仅要求考生掌握司法解释的规定,还能从其文义反推担保顺位。

第5题,可否获得无负担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不可以。理由:①《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说明立法者允许转让的是带有抵押权的财产,而非仅该财产本身。根据该规定买受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可能买到有抵押权的财产。②《民法典》第403条规定:“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的善意第三人,文义上可以包括买受人,在该动产已经办理登记后,戊不构成善意第三人。③此外,戊购买的是钻床本身,也不属于正常经营买受人,即不能通过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取得该钻床所有权。④综上,戊不可以获得无负担的钻床所有权。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315页;冲刺笔记66页

【本题评析】本题考察戊可否获得无任何负担的钻床所有权,对此,《民法典》的规定存在解释的空间,这需要体系解释403,404和406条。考生不仅要熟练掌握这三条的规范目的和意义,还需要结合这三条回答本题的设问,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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