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和助管工作实施办法(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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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充分激励和调动研究生学习、科研和参加实践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教党〔2017〕62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工作(简称“三助”)指研究生在读期间,应聘学校设置的“三助”岗位,并承担一定量的科研、教学和管理工作。助研工作着力培养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助教工作着力培养研究生辅助教学工作的能力;助管工作着力培养研究生沟通协调能力和责任意识。
第三条研究生“三助”工作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竞聘、择优录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的原则,将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贯穿岗位设置、选拔聘任、岗位考核,要将思想价值引领贯穿于“三助”工作全过程,突出其培养功能和育人要求。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助研岗位由各学院及科研项目负责人以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依据,以有利于研究生成才成长和长远发展为目标,合理设置研究生的助研岗位。设岗单位要避免工作内容简单重复、缺乏必要的科研工作支撑、研究生不能参与足够科研训练等问题,保证研究生接受全面、系统的能力培养和训练。
助研岗位设岗、聘任、管理和津贴发放由各设岗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执行。
第五条助教岗位由教务处根据教学工作量、师资等情况,按需设置助教岗位,协助授课教师完成本科课程教学和实验等任务。
助教设岗、聘任、管理和津贴发放按照《河南理工大学本科公共基础课聘任研究生助课暂行管理办法(修订)》(校教〔2011〕7号)执行。
第六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助管工作的总体实施、岗位设置、津贴发放等。各设岗单位在每年6月份拟定下一学年需要设置的助管岗位,并填写《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申请表》,报研工部审批。每年9月份公布本学年助管岗位设置及岗位要求。
机关职能部门、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和教辅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1-2个助管岗位,助管考核与经费发放由研究生工作部统一管理。若相关部门和教学学院因工作需要增设助管岗位,岗位津贴由设岗单位支付,津贴标准参照本办法中的津贴标准执行。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要积极为研究生提供助管岗位,解决研究生的实际困难,同时发挥管理育人的积极作用。增设的助管岗位及名单报研工部备案。
第七条相关部门、单位开展临时性的(或突发的)学校重大工作任务时,经学校相关领导同意,可设置临时性助管岗位。
第八条“三助”岗位设置必须具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聘用时间以及考核办法。助管设岗应明确全勤或半勤,每天工作4小时以上为全勤,2-4小时为半勤。
第九条各单位变更助管岗位数量须在开学第一周内向研工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执行;在聘期内,若助管岗位人员变更须在一周内报研工部备案。

第三章 岗位选聘

第十条应聘研究生“三助”岗位的对象应为全体在校研究生。应聘研究生须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团结合作精神,责任心强;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具备受聘岗位所需的业务能力;身心健康;同等条件下,经济困难和品学兼优的研究生优先考虑。对于不能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或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取消当年的应聘资格。
第十一条助管岗位公布后,应聘研究生填写《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由设岗单位或部门聘用,报送研工部备案。
第十二条每位研究生不允许同时申请两个岗位。已经申请到助研、助教岗位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得再申请助管岗位。

第四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受聘研究生要服从设岗单位的工作安排,虚心向老师学习,遵守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努力完成任务。设岗单位必须对受聘者明确职责,加强管理,严格考核。同时,要为受聘者创造必要工作条件,经常了解受聘者学习、生活情况。
第十四条助研考核由设岗负责人组织考核;助教考核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助管岗位由设岗单位对受聘者进行考核,并认真填写《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助管岗位考核表》报研工部备案。
第十五条对不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的研究生,设岗单位可以提出解聘,但需提前一周通知本人。受聘研究生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提前一周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五章 岗位津贴

第十六条津贴标准
1. 助研岗位按月工作量计酬,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00元/月,不高于1200元/月。
2. 助管岗位按实际工作时间计酬,津贴标准为:全勤500元/月,半勤300元/月。
第十七条付酬办法
1. 助研岗位津贴由设岗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承担,从导师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
2. 助教岗位津贴由教务处按照《河南理工大学本科公共基础课聘任研究生助课暂行管理办法(修订)》校教〔2011〕7号文件执行。
3. 助管岗位津贴由设岗单位于每学期末考核受聘者后,将《考核表》和《研究生助管津贴发放表》,报研工部审核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兼职从事“三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校研〔201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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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飞鹏
本期编辑:任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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